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
独立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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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11:46:24)
请诸位同仁不吝赐教。可就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阐述看法和意见,我个人认为甲方直接分包易于管理,对于专业性较强及金额较大的分包项目还是应该采用这种形式,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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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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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14:52:05)
再次纠正一个错误,无所谓“甲方直接分包”,甲方又不是总承包,哪来“分包”,我想你指的应该是“甲方直接发包”吧!
不太同意你的观点,根据我的经验,一个工程中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之间无论是本体还是施工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预埋、垂直运输、施工组织等等,还是有一个统一负责的机构比较易于协调、配合,对于业主来说,手里的合同越多,需要协调的问题就越多,容易出现的配合矛盾和错误点就越多,因为业主一般未必有那么多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所以应以不趟这个混水为妥,不要忙了半天又不得好,就亏了,还是无为而治吧!这样法律关系起码比较容易理顺。
试问:为什么国外要流行联合总承包或CM或PM呢?不就是甲方明智地把烦心事交给一个专业总承包管理公司负责吗?实在不放心的地方,就指定分包,既能实质影响,又能规避风险,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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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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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15:56:48)
受教,帖子确实不太严谨,把日常工作中不规范的用语带到这里来,不知道这么解释是否确切一些:就是对某些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与利弊是我想在这里与大家讨论的目的。
ludwig72兄所说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因为上述两种方式其承包人的确定均是由甲方确定,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同样的协调、配合问题,因为对于承包人的确定总包没有发言权,因此即便是甲方指定承包人而总包与其签订合同也会发生总包与其之间的摩擦,而不像总包将原本属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方式确定并分包给某一承包人那样配合起来顺畅,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至于存在这种情况为何甲方还会在工程中使用上述甲方指定发包或是直接发包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从控制力和主动权上来分析。
无论哪种方式甲方都将按进度或是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或是进度款,而采用甲方直接发包方式甲方可将款项直接打入承包人帐户,但若采用甲方指定方式则因为承包人是与总包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工程款是打入总包帐户,而总包是否及时拨付该单项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就很难说了,有人可能会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问题是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总包可以说他要统筹安排付款计划,而且因为是甲方指定因此在与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方的态度也会强硬许多,回旋余地不大,总包讨价还价的程度却加强,这样一来反而增加矛盾,所以对于专业性强或是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个人觉得还是应以甲方直接发包并与其签订合同为宜。
另外甲方直接发包的一个重要而又羞羞答答的原因就是不把工程切成多块那么甲方的领导、主管们又怎么能从中渔利呢。呵呵。:)
ludwig72兄,接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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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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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19:58:44)
我想,除了利弊之外,我们不能忘了法律法规
指定分包是不被法规所允许的(除了水利工程)
直接发包还是肢解发包还是要仔细区分,一不小心,也是违法的事情
其实,我觉得法规之所以这么规定是有其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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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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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21:02:20)
法规规定:应当由一个承包商施工的项目不得肢解发包。
其实这个规定规定得比较模糊。什么叫应当由一个承包商施工的项目?
法规还规定: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桩基是主体结构吗?
法规还规定: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但可以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那些专业工程可以由发包人直接发包?
——由楼上几贴得出一个结论:
1、明目张胆的指定分包是法律禁止的。
2、打着专业工程发包的旗帜行肢解发包之事,是“允许的”。
进而从肢解发包的法规风险比指定分包的法律风险要小和目前“指定分包”普遍存在的现象。可以得出“目前的法规”已滞后于“现实”的结论。:)
——我个人始终认为“指定分包”应该合法化。否则当一个业主面对许多份所谓“专业工程合同”时,真的会如楼上ludwig72兄所说的那样麻烦一大堆。而且工程验收、保修等也是麻烦一大堆。搞不好,让承包人给你安上个“肢解发包”的帽子,就什么都说不清了。因为违法的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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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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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21:14:03)
我觉得禁止制定分包恰恰是符合现阶段的实际的。
现在的建设方(尤指公家单位)的专业素质普遍低下,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法规上禁止指定分包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
实际上,我们在处理工程决算审计的时候,遇到纠纷最多,矛盾最复杂的也就是各种类型的分包,指定分包更是有结算上的弱点(根据合同是分包,实际上是甲方发包,在配合费管理费等问题上矛盾很多)。
不多说了,反正是都有缺点
还是搞代建制交钥匙可能会好一点。
虽然也有代建单位的监督问题,但那样终归还是专业技术力量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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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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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3-1 16:19:37
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21:40:31)
力克风原文:
我觉得禁止制定分包恰恰是符合现阶段的实际的。
现在的建设方(尤指公家单位)的专业素质普遍低下......
回复内容:
与现在阶矛盾的情况是:
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
2、总包人的总包实力还距真正的总包有一定差距。
3、许多业主“喜欢”分包,过过“有权”的瘾。
4、业主和总包人都缺乏“诚信”,对谁都不信任,导致业主不敢把专业工程并入总包合同中。
——所以目前新的总分包管理办法还是出不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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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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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直接分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2 21:52:24)
谁都知道控制造价最好在项目前期和设计上控制
可是恰恰现在在这些上面花的功夫太少
后面的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决算看似花了不少力气
其实都是自找的,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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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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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1-15 10:13:49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8:45:56)
只要业主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采用平行发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均无不可。但我倾向于采用甲方指定分包,原因ludwig72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采用甲方指定分包时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承包商对现场的完全占有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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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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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3-31 15:25:00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0:16:58)
独立风中原文:
受教,帖子确实不太严谨,把日常工作中不规范的用语带到这里来,不知道这么解释是否确切一些:就是对某些单......
回复内容:
接招:
如果没记错,国际工程合同中,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指定分包部分的直接费用可以由业主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而相关的总包管理、配合费则可以在总包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采用包干或固定费率方式确定,由业主根据总包的协调配合情况择时(主动权在甲方)付给总包;这样不就都在业主控制范围内了吗?至于甲方人员的小小想法,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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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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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3-31 15:25:00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0:21:19)
讨论的好热闹啊!独兄提出的问题的确是目前法律的空白点,值得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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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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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0:41:57)
ludwig72原文:
接招:
如果没记错,国际工程合同中,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指定分包部分的直接费用可以由业主......
回复内容:
呵呵,讨论的越热烈我越高兴,这样才达到我发贴的目的。
刚刚ludwig72兄所说的确没错,但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其立足的基础以及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中,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又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甚成熟,最关键的就是无论买卖双方都欠缺信任,信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信用的约束力微乎其微,所以很多情况下单纯从合同以及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都感觉无法根本解决相关问题,所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出现几率以及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这是我发贴的一个主要目的,另一个目的也就是楼上几位仁兄所讨论的另外一个热点。单就目前这个问题来说,虽说配合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合同中明确,但这仍然避免不了我所说的总包对其应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的拖延和挪用占用问题,国际工程合同中甲方直接将工程款付给甲方指定承包人的做法在国内是不成立的,至少我在北京接触过的项目没有这种情况,总包之所以同意甲方指定分包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必须经过总包方能到达承包人手中,而这部分资金通常又比较到位(因其是甲方指定的承包人嘛),因此占用或是拖延发放这部分资金就成了总包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的一个手段,也是其与甲方在某些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砝码,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很多次了,所以才有这个帖子的出现。假设说在合同中就约定资金直接打入指定承包人帐户,而又与总包签合同,那么恐怕没有一个总包会签订这样的合同,风险都让他承担而对其自身又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想哪个总包会干呢,就那点配合费用恐怕还不够他们现场吃喝的开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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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0:56:05)
汉瓦原文:
与现在阶矛盾的情况是:
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
回复内容:
同意汉兄观点,我国目前的总包单位距离真正的总包还有很大差距,不光是总包单位的功能单一,譬如通常的总包单位都是重施工而设计甚而竣工后的经营能力都很差或者说根本没有此部分功能,即便是施工方面我国目前的总承包公司也存在很大缺陷,专业设置不合理,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筑,涉及到设备安装以及管道输油等工业项目专业性能较强的工程时基本就没戏。当年我公司投标伊拉克输油管线项目时,中建系统某公司第一轮就被淘汰,后来当我看到他们的技术标时就明白了,他们的管道施工工艺居然很多都是给排水方面的东西,呵呵,不淘汰你才怪,专业能力的欠缺、自身机能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战略性领导人才是我国总承包单位的前进桎俈,恐怕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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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1:05:38)
力克风原文:
谁都知道控制造价最好在项目前期和设计上控制
可是恰恰现在在这些上面花的功夫太少
回复内容:
力兄说的好,现在我们的问题是设计人员轻造价,造价人员又不太服气设计,有的造价人员素质原因也不太能提出对设计人员有益的建议,本来设计阶段控制造价是一个很好的提法,但目前国内的工程有几个真正能做到这一点呢,所谓的前馈控制仍然是一个书本名词而已。
设计的时候不控制造价偏要到工程施工阶段拼命压榨施工单位,要知道设计人员的手稍微一抖造价人员磨破嘴皮砍下来的施工利润也就随之付诸东流了,但是如何做到设计人员和造价人员有机的融合真是一个难题,如果让设计人员去了解造价方面的知识我觉得相对来说比让造价人员去了解设计思路要容易一些,但是这样一来 ,呵呵,那以后造价人员怎么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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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a3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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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9-9 14:42:46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1:29:32)
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得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于管理,但造价上不易控制。
举个例子,如直接发包,合同价为A,然后给总包一个配合费3%左右,总价为(1+3%)A;如指定分包,则总包会提出税金、管理费,一般都相当于综合费率在20%左右,那么总价会相当于(1+20%)A;所以,当你直接发包时,也是总包拼命不配合的原因,他们的利润减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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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xuying ★
初级会员
注册日期:2003-9-23 11:33:36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1:40:36)
我想,无论是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最好能把造价和设计有机的结合起来,因为两者真的是联系很紧密,但现在,设计单位忽略造价,造价的又不重视设计,结果两者矛盾很大,甚至是,有的设计根本无法实施,那样就太郁闷了!造价和设计的结合,肯定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不过,一个人要是既懂设计,又了解造价,嗬嗬,那就更厉害了,不过,这样的人,恐怕还没有几个吧!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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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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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1:46:27)
bja3259原文:
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得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
回复内容:
你说的我认为不对,因为你所说的A中已包括利润和税金,无论哪种方式总包都只能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另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对于甲方来说我需要确定的只是此分包工程总价,好比说甲方在总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分包暂定价格,那么投标时投标单位只能就此价格提出自己的总包管理费用和配合费用,而不是将此部分费用汇总入自己的直接费中再次计取利润和税金,应该明确你所说的A是最终价格而不是直接费。假如像你所说的差了17%的费用的话那么没有一个甲方会采取指定分包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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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5:50:51)
力克风原文:
我想,除了利弊之外,我们不能忘了法律法规
指定分包是不被法规所允许的(除了水利工程)
......
回复内容:
另外请教力兄一个问题,指定分包不被法规允许,哪一部法规对此有明文注释的?是招标投标法吗?我看了一下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只是对肢解分包以及分包后再次分包的内容有明文禁止,并没有对甲方指定分包有所说明,也许是这个提法不对,不知道是否其他法规有涉及这部分的内容,也请其他诸位同仁明释在下。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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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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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9:1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8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干预分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及其受包人,不得干预分包人的劳务作业分包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章 指定推荐分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根据专项工程的情况,可推荐专项工程的分包单位,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表明工作内容和推荐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情况。承包单位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项目法人推荐的分包单位。如承包单位同意,则应与该推荐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单位拒绝,则可自行承担或选择其它单位,但需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项目法 人不得因推荐分包单位被拒绝而进行刁难。
第二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实施过程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等要求,可对某专项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单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项目法人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该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负责该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单位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各个地区也有一些法规,举一个例子: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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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9:14:40)
看看下面这个规定,更是普遍的不得了的事情被禁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2)231号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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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9:19:0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令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不过,这一条倒是可以规避,只要招总承包商的时候招标文件中不明确分包单位就可以了,明确某某工作需要分包应该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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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3 19:27:42)
独立风中原文:
另外请教力兄一个问题,指定分包不被法规允许,哪一部法规对此有明文注释的?是招标投标法吗?我看了一下招......
回复内容:
其实《招投标法》也有此方面的内容,只不过不明显。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这里面我觉得有禁止指定分包的精神
指定招标实际上是将已经招标的工程重新划出一个标段并指定给一个承包人,这种作法是违背《招投标法》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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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0:12:05)
力兄提供的法规条文中明文禁止指定分包的都是一些部颁法规或是地方法规,并不是普遍适用,而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这里也并未明确说明指定分包就是干涉了招投标活动,甲方可以说他所平行发包的单位工程是专业性强的工程必须单独招标,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那么什么叫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呢,这又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因此说着说着又回到开始汉瓦发帖子说到的问题了,这里的概念比较模糊因此很多东西无法判定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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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4-17 23:17:44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2:34:51)
指定分包是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而一些招标管理的文件规定的都是在最初的招标中可以将专业内容(这里不考虑具体界限)分开来招标。
所以我认为指定分包是违背《招投标法》的,将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拆分就是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活动我认为不仅仅是招标投标评标中标这个简单的过程,而应该贯穿整个工程)。对于这一点,我好像看过一个对《招投标法》的解释分析,其中包括我所说的内容。
指定分包有很多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事在人为,好事也就会变成坏事。
比如领导一言堂,领导有魄力有能力有道德,那么肯定能办成大大的好事,反之则会祸害更多的事。
法规禁止指定分包,很大程度上我认为也是舍车保帅,防止腐败。
另外,对于你说的部颁法规没有普遍适用性,不赞同。部颁的通知之类的才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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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
资深会员
注册日期:2003-3-1 16:19:37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3:02:37)
指定分包目前肯定是不合法的。
——规章和地方法规有法律效力。
指定分包有存在的合理性。
——市场的需要。
法规禁止指定分包,很大程度上我认为也是舍车保帅,防止腐败。
——同意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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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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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3:09:05)
bja3259原文:
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得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
回复内容:
指定分包,造价应该比较容易控制。不是增加造价的。配合的3%左右的费用可以在其他方面节省。(如果不出这个配合费,其他方面你的造价可能会失控)。一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
——相关费用应该能够约定好的。只是税务部门的税金,得和税务部门协调好,弄不好要交二笔税(税务部门往往图省事,看发票计税,总包、分包二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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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8-7 13:40:15
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4:04:19)
并不否认部颁或是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但是是否部颁或是地方法规全国都要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就好比说我在北京的一个住宅项目难道会去执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或是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吗?
另外现在的指定分包有很多并不完全是力兄所说的“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很多时候在开始招标时已经明确该专项工程将单独进行招投标,但是最终与该专项工程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主体却是总包单位,这也是一种指定分包形式,并不是从已经招标过的工程中拿出一块来指定施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及带来的相关变化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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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dwig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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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甲方专业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讨论!!!((发表于:2003-9-24 16:29:24)
“另外现在的指定分包有很多并不完全是力兄所说的“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很多时候在开始招标时已经明确该专项工程将单独进行招投标,但是最终与该专项工程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主体却是总包单位,这也是一种指定分包形式,并不是从已经招标过的工程中拿出一块来指定施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及带来的相关变化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同意上述观点。
其实我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绝对不是希望让甲方领导过过权瘾,这是本人一直反对的,我始终主张,要用合理的制度、方法和手段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又可以约束腐败的产生。
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1、在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是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最后还是甲方说了算;
2、为了解决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有过较大规模项目经验的同仁一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难度深有体会吧;
为了避免甲方指定分包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建议按以下方法执行:
1、指定分包透明化: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责权利和费用处理方法(参见相关发贴,建议直接费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做到阳光操作,在相关法律中,建议禁止事后指定分包,必须事前约定(这样就类似于CM或PM或总承包管理了);
2、指定分包法制化:为避免甲方领导操纵分包,造成腐败,建议将指定分包纳入招标法制管理范畴,规定指定分包也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评标及决标,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最后,强烈建议甲方指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化,当然要从法律上规避滥用和失控,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把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拒于国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