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晦暗的心。 你歉虚说只是初步接触合同。不过你提到的几点都是一针见血。真是高手风范啊。
首先说一下。我们的合同不是FIDIC的。而是北美流行的AIA系列。你提出需要收集的几个证据,确实是关键。也是目前分歧的所在。
1.进度计划问题。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承包商需要提供业主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有一些具体要求如最长工序持续时间不能大于20天等等)。并以此作为项目基准计划。但是,因为本项目为设计-建造项目,设计的变更不可避免。所以我坚持基准计划应定期调整。业主应认可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为新的基准计划。合同中只说承包商需按月提供实际进度计划。未对基准计划进行进一步说明。
目前业主仍然坚持采用工程开始时的计划作为基准。我们的初始基准计划中,不是24小时施工。有资源。我方认为这不合理。应以最近一次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作为基准计划。
归纳起来,这里我们和业主的争执主要是:
1) 哪个是基准计划。基准计划应不应该调整
2) 承包商是否有权,在不影响最后完工日期的前提下,自由安排施工的顺序,确定工作时间以及机械和人员的数量。这个有点象前几天这里讨论的一个话题:自由时差是谁的权利。
3) 我的理解,业主不需要为承包商的赶工支付费用。因为他已经承诺了$4000的奖金。那么,如何确定承包商的决定,是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的必要措施,还是为了赶工。
2. 延误的造成。目前是各方原因都有。我们的设计有延误。刚开始时效率不高。这我们都承认。不过1月份以后我们的工效已经大大提高。甩膀子大干了2个星期。然后就遇到了业主的这个指令。不让夜间爆破。
3. 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预见的。我们遵守了所有关于安全,噪音。。。的相关法规(这个有争议,不过属于另外一个议题)。我们认为业主的指令是更改合同条件。需要补偿承包商的损失。
目前的状况:信件已经发出;调整后的基准计划已经发出;告知业主第一步我们将评估窝工损失,工期损失有待对调整后基准计划的分析;进行生产效率分析(收到指令前后的班组产量);分析其他费用(除爆破之外,对相关工序的影响,间接费。。。)
再次感谢你的建议。我会将进展情况贴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