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陆 ·投稿·编审·我的筑龙·留言板 ·购买筑龙币 ·搜索 ·帮助 
筑龙教育培训 筑龙英才网
筑龙图书出版 行业专家库
站内搜索引擎 法律法规库
筑龙网友聚会 筑龙QQ联盟
 
首页
建筑
景观
室内
结构
岩土
路桥
水利
给排
暖通
电气
施工
造价
房产
企管
项管
专版
图书
家话
站务
 
新贴 | 搜索 | 排行榜 | 名人堂 | 专家榜 | 收藏夹 | 我的论坛 | 我的贴子 | 我的回复 | 奖罚公告 | 筑龙论坛生活指南
  筑龙建筑论坛 >> 企业管理论坛 >> 人力资源 [常规] [精华] [资料] [心得] [讨论] [公告] [其它] [求助] [最新主题]  
发表一个新主题 发起一个新投票 回复主题 查看专家回复 发调查
本贴浏览次数:2748 总答谢币:0 可分配:0 总信誉分:3 回复数:11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区别(资料下载)
把本贴加入论坛收藏夹
页次:1/2页每页10 本主题回贴数12 分页:[第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末页]
 步行天下
  Ψ
位置: 四川 信誉: 370
专业: 其他 发贴: 11359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1楼 2007-11-7 18:17:00
发贴心情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本贴得筑龙币:37 等级得币:17 版主奖励:2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1
得信誉分理由:谢谢你做有心人
执行奖励版主:海天小筑  本贴评定等级:4执行评定版主:海天小筑
 
 海天小筑
  Ψ
位置: 北京 信誉: 214
专业: 地产 发贴: 6073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2楼 2007-11-7 18:20:00
发贴心情 新旧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1、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2、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应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改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对应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变更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终止合同规定: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非全日制”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10、经济补偿金(以下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A、劳动者行使“有因解约权”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人员。
C、用人单位提出动议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D、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E、用人单位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况。
11、加班费的仲裁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定义: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加班费的合法控制:
A、 加班审批制度
B、 调休制度
C、 特殊工时制度
D、 值班制度
E、 专业外包
F、 计算基数
G、 书面拒付


                                      
本贴得筑龙币:34 等级得币:14 版主奖励:2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1
得信誉分理由:积极管理奖
执行奖励版主:步行天下  本贴评定等级:4执行评定版主:步行天下
 
 海天小筑
  Ψ
位置: 北京 信誉: 214
专业: 地产 发贴: 6073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3楼 2007-11-7 18:21:00
发贴心情 内容没多少,让大家这么看不是更好么

                                      
本贴得筑龙币:17 等级得币:7 版主奖励:1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执行奖励版主:步行天下  本贴评定等级:3执行评定版主:步行天下
 步行天下
  Ψ
位置: 四川 信誉: 370
专业: 其他 发贴: 11359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4楼 2007-11-7 18:24:00
发贴心情 感谢 海天 对本版的支持和关注,谢谢!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zhang1984
 
位置: 江苏 信誉: 26
专业: 施工 发贴: 248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5楼 2007-11-7 19:28:00
发贴心情 你们两位斑竹还真客气,呵呵。

                                      
本贴得筑龙币:11 等级得币:1 版主奖励:1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执行奖励版主:步行天下  本贴评定等级:3执行评定版主:步行天下
 mengfan0317
 
位置: 北京 信誉: 24
专业: 施工 发贴: 263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6楼 2007-11-7 20:03:00
发贴心情 新的劳动法中是不是没有违约金这一项了?以后要是签合同了,在合同的期限内,想走的时候自由吗?

                                      
本贴得筑龙币:1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1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执行奖励版主:步行天下  本贴评定等级:3执行评定版主:步行天下
 
 步行天下
  Ψ
位置: 四川 信誉: 370
专业: 其他 发贴: 11359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7楼 2007-11-7 20:17:00
发贴心情 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就可以了。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liaolvyun
 
位置: 浙江 信誉: 20
专业: 地产 发贴: 1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8楼 2007-11-30 14:10:00
发贴心情 不错!好帖1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猴子family
 
位置: 陕西 信誉: 20
专业: 其他 发贴: 1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9楼 2007-12-3 9:04:00
发贴心情 什么东西呀,下载也下不下来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dsg1h
 
位置: 其他 信誉: 28
专业: 施工 发贴: 484
[留言][电邮][主页][BLOG]
第10楼 2007-12-7 13:17:00
发贴心情 是好贴,值得好好学习。

                                      
本贴得筑龙币:0 等级得币:0 版主奖励: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本贴评定等级:1执行评定:系统自动
 
页次:1/2页每页10 本主题回贴数12   (Ψ:版主  Ж:专家  V:VIP会员  E:筑龙网编辑  蓝色为当前登陆会员)
分页:[第一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