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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合同不合理,就想法拉出来”?如何对付甲方 回复:[20] 查看:[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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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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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6-1-15 21:23: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比如:如果合同的大原则定了下来,比如是包工包料,
这时业主觉得亏了(特别是装饰、水电等专业工程),还能将材料采购权要回来吗?

实际上甲方经常用一些乙供材料质量极差,施工不专业等近似“莫须有”的说法,将想拉出来的项目都拉出来。

按上述说法,施工方又能够依据现在的标准合同的哪一条来反驳甲方?只能接受甲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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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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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6-1-15 21:32: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难啊,不过可以在通用与专用条款中寻找条件,从工程量方面减少损失.



stone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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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06-1-15 21:38: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    施工方不需要哪一条哪一款来反驳甲方,而要问甲方凭哪一条哪一款才能将这些材料采购权拿走。如果施工方做的很好,甲方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不经过乙方同意而将他拿走。
    但往往是施工方一个是所供材料或施工现场确实有问题,属于哑巴吃黄莲之类,有苦说不出或根本不敢说;第二个就是乙方对甲方有所求而不得不屈就,例如想提前要点进度款,想拿下他下一个工程等。
    还是有句话说得好啊: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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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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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6-1-15 21:51: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无欲则刚 ?无欲何来纠纷?
请你自圆其说





simon ho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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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6-1-15 21:51: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是怎么样的。但标准合同里面是这样的:
1、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如不合格,工程师(监理)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如承包人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3、通用条款明确“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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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ho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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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6-1-15 21:59: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至于甲方某些人为谋私利,强加给你们的东西。如果你们觉得不合适(即不满意),你们就应该坚持(不给某些人面子,某些人也不敢造次),至少要点保管费,保证该得的利润不受损失。
但,重点还在于协调!!


feic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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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6-1-15 22:00: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工程师屡次以材料质量差为由,几次要求承包商材料退场而影响工期,承包商无奈,在必须保证工期进度条件下,只得同意工程师推荐的厂家材料。

simon ho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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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6-1-15 22:15: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你们跟他拖起,看最后谁求谁!!(投资者的目的都是尽快见成效,我想甲方老板不会傻)


simon ho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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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6-1-15 22:29: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1、我说了一个极端情况,我想只有私人包工头才会这么做。
2、我原来公司(国企)就跟香港老板,签了个“不平等条约”,就是讲所有乙供材料都必须经工程师签字认可,都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旨意来;同时,合同工期也定得死死的,一不小心被罚得厉害。当时,我也是意气用事,说我们的材料只要符合招标图纸和清单及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条件,不可能受一个工程师的主观指挥的...结果,领导要考虑声誉什么的,委屈求全。
3、我觉得现在施工单位损失在对合同吃的不够透,没有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拿到工程很难,但决不能让合同把自己束缚死了!!


genghtzyq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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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6-1-15 22:32:00 | 查看该作者
发贴心情《建筑法》里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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